证人诉讼权利义务
日期:2020-08-29
来源: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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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本案的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证人保守秘密。如果证人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有权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证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证人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证人提供翻译。

3.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证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4.获得保护和经济补助的权利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证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证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证人有权获得补助。如果证人有工作单位,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证人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询问时,检察人员、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证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证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词,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6.特殊情况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

如果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非证人同意,否则司法机关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权利

证人若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询问时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证人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证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

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证人应当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亲笔书写证词。